摘要:改革开放以来,国内非政府组织的进步愈加飞速,并在社会日常发挥着要紧用途,但同时它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如:信用缺失、缺少有效的评估体系、政社不分等,尤其是对非政府组织的监管问题。政府怎么样有效地对非政府组织行为进行监管,已成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剖析政府对非政府组织的监管原则,并在此基础上,从立法、行政、司法3个方面提出了对非政府组织的监管办法。
关键字:政府;非政府组织;监管规范。
因为世界各国文化和语言习惯不同,大家对非政府组织还没确切的统一称谓。本文所指的非政府组织定义,使用最宽泛的概念,如亚洲怎么看银行概念,满足两个条件:(1)不是基于政府体系的;(2)不是以盈利为目的的。
监管机制又称公共责任保障机制,其核心是监督制约,内容包含外力对行为主体的监督制约和行为主体自觉的自我约束。公共责任关注的是哪个对哪个该负有什么责任,监督机制的核心就是通过什么渠道和方法使得行为主体切实承担该承担的责任。
20世纪80年代将来,非政府组织在国内社会服务,特别是在提供公共商品方面发挥有哪些用途日益突出,非政府组织获得飞速进步,但进步还不成熟,存在一些问题:有的组织管理混乱,尤其是财务管理不善;有的组织借非政府组织之名行营利之实,损害国家和公众的利益。因此,政府在扶持进步的同时,怎么样对其进行监管,成为一个要紧课题。
对非政府组织的监管既包含自律监管,也包含社会公众、大众媒体的监督,更不能离开政府的监管。作为非政府组织的监督主体之一,政府有哪些用途不可替代。政府是唯一具备法律权威对非政府组织进行监督管理的部门。政府的三大块———立法、行政、司法部门对非政府组织的行为有要紧的影响,政府独有些强制力是有效监管非政府组织进步的基本保障。
1、对非政府组织行为的监管原则。
政府作为国家、社会经济各方面的调控者,对非政府组织行为的监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要进行强有力的监管,需要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性。结社自由是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它排斥政府对组织的事先限制,但并不排斥对那些违法和犯罪组织的查处,乃至否定其法律人格。相应的登记规范、认证规范、备案规范都不应作为组织合法性的首要条件。解散非政府组织,应当辅之相应的司法救济程序。
2.公共性。在平时事务方面,非政府组织具备完全的自主性,政府和其他社会团体不能干预。但非政府组织的自治不是绝对的,在现代社会国家权力和社会权力又是一个基本的分野。一旦非政府组织的事务超越了其自然范围,或者行为产生了重大后果,影响到了成员的权利或其他社会主体的权利,那样政府就能采取监管和相应的审察手段。
具体怎么样监管,应当依据组织的公共性程度,组织占有社会资源的程度有所差别。对于那些有肯定公共性的职业性组织,或者影响社会经济的行业协会,政府一定量的监管是必要的,由于这类组织或许会滥用我们的优势地位,损害市场秩序或者社会公众利益。但对于那些公共性程度较低、占有社会资源较少的组织,政府介入和干涉必须要维持在一个适当的限度之内。
3.透明性。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保护公益资产,要对非政府组织的财务进行监管。其主要为了预防诈骗、挪用资金等行为,保护有关者的利益,加大非政府组织的透明性。对财务监管的要紧方法就是账目公开,账目公开的目的是便于公众和捐赠者对非政府组织的财务进行监督。
2、加大对非政府组织行为的监管办法。
1.立法限制。国内宪法并没规定非政府组织在社会的地位和用途,缺少具体管理法规的基本法,而且目前实行的双重登记管理规范,不少组织由于找不到主管机关单位而沦为非法组织。虽然有不少的组织转成工商登记的合法组织,暂时有了存活之道,但伴随法律的修改和立法的推进,是不是促进了这类组织的存活的道路,这非常难说。刘培峰(2006)觉得,非政府组织立法的过程,也是政府对非政府组织重新定位和审视的过程,立法的结果是,一些已存在的非政府组织可能由于缺少合法性而失去存在的原因,但它们并非对社会有风险性的。
2.行政监督。政府组织监管过程最突出的问题是公益资产的保护。因为业务主管机关还是登记管理机关,他们的管理职责中并没维护公益资产的职责,非政府组织的资金来源具备多样性,有政府资助、会员会费、社会捐赠等,所以面临的问题就是哪个是监管主体,也就是什么部门承担监管职责。
打造公共评估组织。政府可以参考组织的规模和性质,规定某些组织进行年度审计,在组织换届的时候也进行审计,并采取信息发布的方法,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鼓励非政府组织进行评估,将评估结果和政府采购、社会服务范围的准入结合起来,引导非政府组织规范进步。
3.司法保护。司法权是整个国家与社会治理的要紧环节。在肯定意义上讲,司法保护是非政府组织的最后一道屏障。对非政府组织的登记是可以寻求司法保护的,但成功的案例很少。很多组织没办法通过司法途径维护我们的权利,这也是很多组织沦为非法组织的一个缘由,因此在修订行政诉讼法时对这方面应当有所考虑。
参考文献:
[1]刘培峰。非政府组织监管规范研究[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
[2]王名、刘培峰。民间组织通论[M].北京:时事出版社,2004.
[3]吴东民、董西名。非盈利组织管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4]李虹。论非营利组织与社会公信力建设[J].上海交通大学学报,2003,(01)。